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7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本通知自《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09]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和《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机构,是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及需求,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符合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与职业康复。
第六条 我市建立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医疗康复专家组成。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为全市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和进行康复医疗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