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下拨。年初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总量计划控制指标,预拨第一季度基金,以后由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出计划报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下拨到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五、州、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权责划分
(一)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州本级和全州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二)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州本级医疗保险基金;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本县医疗保险基金。
(三)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各项基金,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程序及时下拨各项基金。
(四)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州本级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支付工作,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支付工作。
(五)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州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审批;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审批,并报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六)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六、相关政策的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基数缴费筹集,即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不含本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实行单基数后,如出现基金收不抵支,则由财政垫付。
参加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分别由州本级及各县负责审批退休的行政部门认定)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方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需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公式:补缴额=退休前1个月工资×6%×补缴月数。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原规定基础上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
(三)适当提高医疗待遇水平偏低人员的医疗待遇。提高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一是逐步提高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水平,即对60(含60周岁)岁以上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年提高100元,70岁(含7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年提高150元;80岁(含80周岁)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提高200元;90岁(含9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提高260元。二是对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在职人员报销比例达不到75%的补助到75%(不含自费,下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达不到80%的补助到80%,其中80岁以上(含80周岁)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达不到85%的补助到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