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黄南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2010〕5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黄南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日
黄南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8月)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20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筹范围
州级统筹范围为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基本原则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统一全州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基金在全州范围内统一征收管理调剂使用,待遇支付标准一致,管理统一规范。即执行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五统一”原则。
三、统筹的基金项目
州级统筹的基金项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资金、大额医疗补助资金及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
四、基金的上解与下拨
(一)账户的设立。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只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不设财政专户。
(二)基金的上解。本方案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全部结余基金上解到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存入财政专户。各县当年征缴的基金,必须在季末5个工作日内上解,12月20前将收入户全部基金上解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余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