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执行城区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六、安置区分类价格:
南环西延安置区、同泉路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优惠成本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
御河西岸(桥南)安置区:补贴价按11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价按21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8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600元/平方米结算。
七、搬迁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补偿,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偿,补偿按两次支付。先安置后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八、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月;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60平方米以下,临时安置补偿按600元/月。超过60平方米每月每平米增加10元。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九、搬迁时间奖励
在政府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
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依据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纳税额、营业额等产生的相应利润,按3个月利润额进行营业损失补偿。
十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订立搬迁协议并搬迁的,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可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时间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