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联动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关信息要及时抄告给同级运管机构。抄告内容应包括违章车辆牌号和道路运输证号、违规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违规车辆所属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简要描述及处罚决定等事项。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大非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和企业跟踪处罚力度,并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及时反馈公路管理部门和“治超”工作机构。
四、建立源头“治超”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要把“治超”作为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切实推进,确保实效。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通过宣传贯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二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使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明确其责任义务,提高合法经营的自觉性;三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工具和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使社会各个层面深入了解货运源头治理的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大对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为“治超”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切实落实经费保障。
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继续加大对“治超”工作经费的投入。要针对“治超”工作任务重、矛盾多、压力大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激励政策,对“治超”人员和成绩突出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各县市要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交通部门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和保障治理超限超载专项经费。落实“治超”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和经费补助,保证“治超”专用车辆编制,确保治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治超”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切实落实治理责任。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源头治理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监管,规范“治超”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