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在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现象的同时,增强服务意识,千方百计为车主、货主排忧解难,切实保障和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保证运输源头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坚持货运源头治理与道路货运市场管理相结合。
把运输源头治理作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的有效载体,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强化管理手段,取缔非法运输,建立货运市场诚信考核体系,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扎实推进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一)明确公开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各县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作为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和确定货运源头单位,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采取驻点、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二)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档案,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落实运管机构源头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运管执法人员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
2.通过驻点、巡查等有效方式,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责令纠正,依法予以处罚。
3.加强对违规装载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员、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员超限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4.监督运输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秩序,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协助货运源头单位维护好市场运营秩序。
5.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