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马府函〔20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2〕3号),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学校后勤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原来的710元/月调整为880元/月;
二、保安员、保洁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综治员、托老扶幼、打字员,工资待遇由原来的710元/月调整为880元/月;
三、炊事员、巡逻队员、驾驶员、矿山安全监督员,工资待遇由原来的800元/月调整为97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