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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南城墙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住宅楼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

  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商铺: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为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4.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5.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1)被征收房屋属营业性商铺,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就近安置。

  (2)被征收房屋为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房的调换房屋安置地点为:御河西岸(桥南)安置区、南城墙广场西侧安置区、云波里安置区、南环西延安置区、同泉路安置区、御东安置区。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执行城区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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