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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

  (四)已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以上规定的,可按要求申请变更登记。
  三、加大财政税收等各项政策扶持力度
  凡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新设并在备案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投资、其主要投资方向符合青岛市产业政策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享受以下扶持政策。按要求完成报备程序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凭报备文件可到政府有关部门优先落实扶持政策。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补贴。对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以上补贴政策,按在青岛的投资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逐年兑现,由市与各区、市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其中,资金到位情况占补贴额的40%;资金投放情况占补贴额的60%。
  (二)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重点投向蓝色经济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向西海岸经济新区、蓝色硅谷、高新区、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区域集聚发展。加快推进青岛市创业发展大厦建设,对入驻我市创业发展大厦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享受办公用房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建立股权投资管理团队激励机制。对符合《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规定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相关政策。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五)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作为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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