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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1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不断涌现,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转方式,调结构”,促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现就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股权投资的重要意义
  发展股权投资,有利于健全完善多层次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有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推动我市资本市场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措施,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发展,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做大做强,带动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鼓励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鼓励设立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等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二)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设立。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注册地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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