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一)加强联审联批。将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全部纳入联审联批协调推进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推行“并联”审批,强化审批衔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所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部门要针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过程服务,及时完成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对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实行省直有关部门对口跟踪落实责任制。
(二)强化用地保障。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用地的管理,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集中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一调配制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土地占补平衡指标的20%由省国土资源厅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用于特别急需、所在地确实无法平衡的重点项目。改进土地供给方式,对A类重点项目用地实行单独组卷报批,研究建立阶梯供应和按建设时序供地机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投资进度,科学有序供地。规范重点项目用地标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加强重点项目土地使用情况督察,对恶意圈占土地、不按批复要求使用的,要及时依法收回土地。
(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省、市、县级财政建设资金和各部门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努力争取中央各类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切实增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实力,积极为重点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建立银-政-企合作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融资对接活动。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重点项目以发债、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重点项目建设领域,支持项目法人依规利用BOT(建设-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等模式进行项目建设。
(四)优先保障环境总量。积极组织落实减排措施,为重点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加强环境总量指标预算管理,对全省经济社会大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环境总量指标所在省辖市、县(市、区)难以保障时,由省政府调剂支持。
(五)优化外部建设环境。项目所在省辖市政府对重点项目的外部环境负总责,严厉打击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突出抓好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线形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外部建设环境,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