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建立综合性、社会化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加快建立市残疾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监测;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
母婴保健法》,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出生缺陷3级预防措施,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逐步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阳性病例干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残疾发生。建立健全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二)教育培训服务。贯彻落实《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适当提高生活费标准,对偏远农村地区贫困残疾学生发放交通费补助,确保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着力解决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脑瘫、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保障问题。加快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班),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费接受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服务等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班)基本办学标准,加大公用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按规定执行特殊教育工作者岗位津贴标准,落实手语翻译教师和翻译干部特教津贴政策。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随班就读的支持保障体系。
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计划,鼓励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培训机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等,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三)就业创业服务。认真贯彻《
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扶持,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落实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