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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合法权益保障。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为主导,以有关部门、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制,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残疾人维权岗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机制,及时解决残疾人反映的问题。加大残疾人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全面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残疾人能力
  (一)康复服务。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健全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康复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市、县级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并规范建设标准,市级不少于10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5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切实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规划建设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中心,开展智障、脑瘫、孤独症和听力语言等儿童康复训练。在市和县(市)区级医院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立康复科(室),积极发挥对城乡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中心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康复站(室)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坚持“救早、救小”原则,重点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逐步提高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的补助标准。对在社区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及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到2015年,健全完善县(市)区级智力、精神、视力、听力、肢体5类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制定并全面落实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等专业康复机构标准及各类康复技术标准,建立康复定点机构认证制度,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康复人才培养工程”,将各级康复机构服务人员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全市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每年为每个基层康复站及特殊教育学校培训至少1名康复专业人员。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的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人员,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到2015年,依托驻济高校建设2处市级康复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在各级康复机构按要求配备康复指导医生、康复服务员、康复协调员,建设技术水平高、综合素质强、工作效率高的康复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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