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对职业中介和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非法职介和非法用工行为,积极构建和发展新形势下的和谐劳动关系,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一)严格市场准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招工、用工单位必须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省内从事职业中介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必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条件,规范审批,加强与注册登记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进入市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持有合法证照,制定招工简章,通过发布信息、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参加招聘洽谈活动等合法途径进行。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者证照已被吊销的非法单位,由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健全市场体系。各地要按照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加强县(市、区)、乡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搭建服务平台。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零工市场建设,为零散招用工活动搭建服务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要尽快研究加快固定招工地点建设、加强固定招工地点管理的办法;各地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引导劳动者到合法的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择业,铲除“黑劳工”问题滋生的土壤。要依托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平台,大力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重点企业用工对接”等专项服务活动,着力解决市场供求信息不对称问题,努力帮助“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