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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二)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本市籍老年人,给予每月60元的运行生活补贴。
  (三)被资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托管机构资助标准:已投入运营的残疾儿童康复托管机构,机构使用面积在500㎡以下(含500㎡),或接收康复训练人数在50人以下,每年资助1万元;机构使用面积在500㎡以上,接收康复训练人数在50人以上,每年资助2万元。
  (四)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负担为主,采取多种筹资渠道,充分发挥福彩公益金、慈善、社会捐赠等力量来扶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五、资助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资金资助,应填报《养老机构资金资助申报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资金资助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入住人员花名册、入住人员与福利机构签订的入住协议书、管理及护理人员花名册,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报县(市)区民政局,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初审同意,并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定后,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社会福利机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复核,确定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名单和资助数额。
  六、资助金的拨付与使用
  (一)资助金分四种情况支付,具体办法如下:
  1、申请机构验收合格,正式开业运营满一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以上,首次支付30%资助金;
  2、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第二次支付30%资助金;
  3、运营满5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85%以上,支付剩余的40%资助金。
  4、已经营满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0%以上,首次支付60%资助金;3年后,入住率达到85%以上,再次支付40%资助金。
  到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延期至达到规定要求时再予以支付。
  (二)资助金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是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二是设施设备的购置;三是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年人和残疾儿童生活质量的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被资助机构必须有书面承诺
  被资助机构必须书面承诺至少要经营8年以上,不得擅自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否则补贴资金如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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