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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


  (一)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二)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而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五)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在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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