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鼓励草原承包经营者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大户等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八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按下列程序流转:
(一)草原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流转的,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村(牧)委会核实,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
(二)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进行流转的,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同意,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
第九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向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流转草原的四至界限、面积、等级、类型、核定的载畜量;
(三)流转方式;
(四)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流转草原的用途;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草原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草原保护建设、临时征用等补助补偿资金分配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 下列草原不得流转:
(一)实施禁牧的;
(二)未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权的;
(三)草原权属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