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骆惠宁
2012年1月5日
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其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草原的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四条 依法形成的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损害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工作。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流转草原的流转合同备案、定期监测、草原流转服务培训及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管理以及政策宣传、纠纷调解等服务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审查核实及信息采集、上报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依法有权自主决定承包草原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必须具有畜牧业经营能力。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草原承包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