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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在主办单位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府办公厅汇总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府办公厅负责草拟,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府办公厅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一、根据工作分工和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可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等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政府重要工作,协调涉及两个副市长以上分管工作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副市长、秘书长召集,或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厅副主任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厅副主任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核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二、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审批制度。凡未列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各部门一般不得临时安排召开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贯彻上级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简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按规定需经有关前置程序研究、审核或协调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前置程序后再报送市政府。制定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厅退回报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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