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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期的战勤值班,完善重点地区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等事故,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卫生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引发伤害事故的救治工作,并及时报送救治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要加强春节时期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时段的安全巡查,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加强对群众购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购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到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粘贴“双签”的正规产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和安全风险较大的A级产品,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依照《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66号)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非法销售储存行为;通过公约等形式,约定本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努力构建和谐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秩序。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服务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一)落实政府“打非”责任。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要负起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简称“打非”)工作的主要责任,严格履行属地监管和“打非”责任,真正把打击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各地要配备烟花爆竹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增强“打非”能力。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完善“打非”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积极推进烟花爆竹领域诚信管理,对信用等级低、实施警示管理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时要从严控制。对涉及其他地区的非法运输、储存、经营案件,要建立地区抄告制度,加强办案协作。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化打非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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