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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甬政办发〔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办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合理布局、严格准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严把安全条件许可关,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企业和长期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许可证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经营。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网点定点时要综合考虑其以往经营行为。严格许可审批条件,对因违规经营等被取消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中心城区已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季节性经营网点,一旦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视同一并取得季节性烟花爆竹营业资质;未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季节性经营网点在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烟花爆竹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及时告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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