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联接电器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八、删除《
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并对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修改。
九、《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十、《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
三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采集、培育的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涉嫌违法采集的野生植物可能灭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十一、《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
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贮运的种子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需要检验的种子,应当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论后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