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令
(第29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并对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修改。
二、删除《
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第
三十条,并对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修改。
三、《
浙江省方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风景区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四、《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烟花爆竹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