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201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800元(每日36.8元);
(二)每月880元(每日40.5元);
(三)每月960元(每日44.1元);
(四)每月1050元(每日48.3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8.4元;
(二)每小时9.3元;
(三)每小时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