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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开发主体按照省统一规划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省铁投集团负责统筹衔接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红线内外开发主体可按市场化原则,通过委托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更紧密的一体化运作。

  三、开发规模

  (一)红线内开发用地规模。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用地遵循集约用地原则,其用地规模原则上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232号)规定的上限标准确定。沿线市政府应支持轨道交通项目业主依法取得用地。在确保轨道交通功能需求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提倡立体空间开发,合理划定开发用地规模。

  (二)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规模。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各站场周边一定范围内可开发的土地可作为开发备选用地。其中,以各站场为中心、半径800米左右范围内尚未划拨、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其他适合开发建设的土地应作为开发备选用地,具体开发备选用地规模在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中予以明确。在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规划选址阶段,沿线市政府应及时加强对以站点为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用地的规划控制,在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确定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前,应暂停受理、核发此范围内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并暂停出让及划拨土地;因国家、省重点工程或重大民生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确有必要在暂停期内开展上述工作的,由有关市政府向省政府专题申请。

  (三)沿线市提供的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规模应与承担的补亏责任相匹配,允许各市在各站点、各线路和以站点为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外进行统筹,统筹的开发备选用地应具有开发价值。

  (四)对省市合作的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各市应科学合理确定出让底价,依法公开交易;省市合资开发公司依法取得土地的开发净收益全部用于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及运营补亏。

  四、收益管理

  (一)明确补亏责任。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运营亏损原则上由业主单位依照项目单独分线核算。项目的全线运营亏损额按沿线市路段进行分摊,各市路段分摊的运营亏损额(即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在沿线市境内路段的运营亏损额)按沿线市境内路段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监管,节约成本,努力减少运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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