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继续完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制度。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数据更新,建立健全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推进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体系建设,认真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日常监测和动态分析。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专项评估。各地要根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措施。
(二)健全机构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组织机构建设,配备必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员。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强化村(居)特别是流动人口聚集村(居)的工作网络建设,配足流动人口计生联络员,并与户籍人口服务管理的计生服务员同管理、同培训、同报酬补助。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三)落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教育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查验盖章的婚育证明,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发放居住证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与人口计生部门交换流动人口信息。民政部门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引导流动人口融入社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将流动人口中女职工的生育服务纳入劳动保护范围。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按规范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按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切实承担相关职责。
(四)确保经费到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的要求,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