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扎实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在流动人口育龄群众中大力宣传普及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为流动人口免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实现流动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享受免费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药具全覆盖。实施优生“两免”(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和优生优育优教“三优”促进工程,努力实现与户籍人口的优生优育优教服务同待遇。积极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将流动育龄妇女纳入当地生殖健康服务范围,实现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服务项目与户籍人口共享受。
  (二)不断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完善以“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经费互结”为主要内容的全省“一盘棋”工作机制。深化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区域协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推动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依法落实工作职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政府予以配合。现居住地着重加强技术服务,户籍地着重加强生育管理。加强泛长三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信息沟通、技术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和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等方面协作,并逐步扩大协作范围,不断提高协作质量。
  (三)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对于实行晚婚晚育的,要落实休假待遇,在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关爱关怀和帮扶救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的留守成员。
  (四)认真落实流动人口便民维权措施。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受理一站式服务,积极组织开展人口计生政策咨询、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维权等服务。要向社会公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开展计划生育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相关资料,畅通“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方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对象咨询政策法规、投诉举报和反映意见建议等。
  (五)努力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认真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依托浙江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卫生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中掌握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建立信息交换和通报制度,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