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1〕1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管理能力,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环节,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任务。我省是全国流动人口主要集聚区之一。流动人口大多处在生育旺盛期,且长期人户分离,原依附于户籍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手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而适应流动人口特点的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造成对流动人口群体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以到位,成为影响全省适度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受到体制机制的制约,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方面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均衡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全省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精神,开拓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二、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目标
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服务管理体制;加强和创新管理,全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模式,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到“十二五”中期,形成比较完善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整体工作水平处在全国前列;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运行体制良好、工作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共享高效、理论研究得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模式,使我省成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先进区和示范区。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