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考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反馈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以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
第七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执法活动中有无违法或不当行为发生;
(二)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利用执法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情况;
(四)有无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扬或创造出好的经验被上级总结推广;
(五)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日常考核方法主要是:
(一)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三)开展暗访或个别听取相对人意见;
(四)其他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主要考评方法:
(一)被考核对象向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
(二)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被考核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时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或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四)检查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
(五)其他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主要考评程序:
(一)执法人员提交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