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的违规行为;
(三)旅游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旅游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准确;
(五)旅游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旅游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材料是否规范。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旅游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主体不符合规定的,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
(二)适用旅游行政执法依据不当的,纠正或撤销执法决定;
(三)违反旅游行政执法程序的,纠正或撤销执法决定;
(四)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旅游行政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涉嫌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报局党组同意后,交由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旅游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各项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及各执法岗位人员均属于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范围。
第三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四条 局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局长,副组长为其他局领导,成员由各职能处室的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