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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采用集中供热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完成改造后,从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三章 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直管住宅由房屋建筑管理单位实施;单位自管住宅由房屋建筑产权单位实施;已售公有住宅由原售房单位实施;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管单位实施;无接管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是征询住户的改造意愿、筹集和管理改造资金、委托设计、组织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招标、委托监理、办理项目审批、协调住户与施工单位的配合、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单位。在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中,项目实施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供热单位负责提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的技术要求,采购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指导或参与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施工安装,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供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热源和管网节能改造。有能力的供热单位,也可以作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实施主体。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多元化资金筹措和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结合抗震加固等相关工作,通过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市政府、区县政府、产权单位、业主和供热单位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市级财政的资金补助办法按《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二〔2011〕1362号)执行。

  第十四条 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热源与管网热平衡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并按照规定申请财政补助;更新、改造老旧供热管网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资金,同时进行室内供热计量改造的,可申请中央和本市有关资金。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财务及税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各区县下达下一年度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指标。各区县政府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安排下一年度的改造项目与资金。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在每年3月15日前、6月15日前、9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任务落实情况和《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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