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所监督市属企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我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实行属地负责原则。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管理的居住建筑外,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任务,不分产权单位隶属关系,统一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协调、推进。
根据各区县统筹上报的市属企事业单位自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改造任务下达给各市属企事业单位,并作为企事业单位及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配合区县各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群众工作和有关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强化统筹原则。政府投资的抗震加固、改造、修缮项目,自有房屋产权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既有居住建筑大修、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应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与给排水、燃气、热网、电力、通讯、道路、绿化等改造工作相衔接,统筹推进。
老旧管网改造涉及室内公共立管改造的非节能居住建筑(有改造价值的),应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并力争同步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二章 改造内容和改造标准
第六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具备条件的项目,鼓励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遮阳和被动式新风系统。上述改造内容应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第七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更换外窗以及外墙屋面保温和楼门节能改造。满足消防规范的,可以进行楼道墙面保温和粉刷。改造后围护结构部位,应达到本市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传热系数限值的要求。
第八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包括安装跨越管、温控阀、楼栋热计量表和分户热计量装置(流量温度法或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改造后应达到《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京政容发〔2010〕115号)要求。
第九条 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更新、改造老旧供热管网,应用气候补偿、烟气冷凝热回收、水泵风机变频(调速)技术、管网水力平衡调节、分区分时控制、供热系统集控等节能技术。改造后应达到《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等有关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