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性资金,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市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是加强政府监管的重要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三、按照先咨询、后立项和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委托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具有相应专业和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参考其评估意见进行批复。决策下列政府投资项目事项前应进行评估:
(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
(三)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调整;
(四)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评估时,应向评估机构下达正式的委托评估通知,并在通知中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五、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后,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受外来干预,独立、公正、客观地形成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时限将评估意见报送委托部门。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