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到保险公司办理停车场责任保险,保险费在车辆停放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 停车位方式的选择
停车位可按下列方式选取一种:
1、自由选择停车方式,按照先进先停的原则进行停车;
2、固定停车方式,采取抽签方式,按照抽到号码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停车位;
3、
对于停车位不够,无法进入小区内停车的车辆,由业主委员会与街道、社区或公安交通部门协商,在小区外解决临时停车问题。
第七条 车辆停放收费
(一)车辆停放收费应按政府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委托
(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收费许可。
(二)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
停车管理单位收取停车费,应向缴费人出具专用发票。
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在扣除营业成本后,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分配的比例。
(三)停车收费应当进行公示
停车收费帐目应单独设立。停车管理单位应在显要位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每
月一次,对费用收支情况进行详细公示。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九条 违规处理
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和协助停车管理单位对住宅区地上停车场进行管理和服务,并督促业主履行停车场管理规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车辆停放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相关停车管理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停车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车辆停放管理服务,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或本市停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