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地上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管理。
第三条 停车设施管理
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比例)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二)因本住宅区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停车需求,在本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增设临时停车位
个(详见****住宅区地上停车场位置示意图)。临时停车位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不得堵塞住宅区内的消防通道;
2、不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
3、住宅区内的各出入口不得设置停车位;
4、道路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
5、车库前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
(三)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租用的,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被委托停车服务单位(下称出租人)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
第四条 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停车服务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停车管理期限与物业服务合同时间一致。按照本住宅区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委托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停车场进行管理。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市停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二)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三)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