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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年度检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年度检验的通知
(闽司〔2012〕17号)


福州市司法局、厦门市司法局:
  根据《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就开展2011年度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年度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验时间

  (一)请你们及时通知本地代表处于2012年3月31日前向你们提交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二)请你们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年度检验意见连同本通知附件表格(汇总表)及代表处的年度检验材料报送我厅进行年度检验。

  二、年度检验应提交的材料

  (一)代表处2011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代表处2011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应说明业务范围、办理法律事务类别及件数、业务收入等事项;

  2.代表处和大陆律师事务所交流合作及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应指明大陆律师事务所名称、交流合作类型与内容、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类型与件数等;

  3.代表处派驻代表情况,包括首席代表及代表在大陆的居留情况、代表变动情况等;

  4.代表处雇用辅助人员情况,应同时注明人员变动情况;

  5.代表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6.代表处及其代表和其他人员纳税情况,应附上主要纳税凭证;

  7.代表处及其代表和其他人员遵守大陆法律、法规,履行《实施办法》规定义务的情况;

  8.代表处认为需要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

  (三)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文件(复印件需经核对);

  (四)代表处公告登记表(见附件1);

  (五)2011年度代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六)2011年度雇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七)2011年度业务、纳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一)、(四)、(五)、(六)、(七)项需经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处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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