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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

  第十条 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

  经营者因前款原因降低标示价格时不得有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使消费者产生降价误解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公开宣称降价的,应当保留降价前的成交记录和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十二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包括在标示价格之外给予消费者的优惠活动)应当真实,有明确的促销时限,标示价格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成交的,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新开业经营者自开业之日起十日内开展促销活动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促销时开展赠送(包括商品、积分等)活动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商品价值(价格)或者积分值;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标示价格减去赠送项目的价值(价格)与消费者结算或者将相当赠送价值的现金返还消费者,但赠送价值(价格)不超过商品价格1%的除外。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赠送(返还)购物券(包括电子券)。

  经营者促销活动中赠送的属于商品的配套用品,或者属于同类商品小包装的非市场销售物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四条 经营者开展“满即送”或者类似促销活动,以总的购买金额作为赠送条件的,应当有单价低于活动起点总金额的商品销售。

  第十五条 促销活动(包括促销宣传)中给予消费者优惠的商品数量如果低于经营者正常经营时的销售数量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不得以“数量有限、售完为止”以及相类似的方式表示,并保留赠送记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证。

  优惠销售样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促销宣传广告中的价格优惠应当真实,明确优惠促销期限,并对宣传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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