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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所标示的价格销售。

  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不得实行不同的价格。

  前款所指的交易条件是指同一商品的购买数量、价格条件、付款期限等因素。

  第五条 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会员实行优惠价格,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应当在同一标价签、同等位置以同一字号、同一颜色标明。

  经营者对会员分级或者分类型实行不同折扣优惠的,应当在办卡(证)前书面告知消费者,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如果实行具体的价格水平优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标示。

  实行会员价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地点事先公示办理会员卡(证)的条件和要求,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有办理会员卡(证)意愿的符合办卡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办卡(证)服务,不得设定办理卡(证)的截止日期。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标示价格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应当一次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

  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明示。

  除有国家明确规定外,同一商品多件装(或者批量)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

  第七条 生产商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商品价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使用标价签标示价格,如果标示价格与外包装印刷价格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当将印刷价格除去。

  服装等使用吊牌的商品,如果吊牌标示价格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使用吊牌作为标价签,经营者应当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的,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和本规定使用标价签标价。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吊牌标示价格作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商品外包装或者吊牌上印有价格的,经营者可以保留,并按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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