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价规〔2011〕1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并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试行日期、试行范围,给经营者、消费者相应的适应期,确保平稳过渡,在试行中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到更大的领域。本规定试行有效期暂定为五年,第一年为过渡期,在有效期内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各地应将大中型零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作为试行《规定》的重点并加强执行监督,对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经营者要加强宣传,引导其诚信经营、明码实价。
三、在推行明码实价的过程中,各地要以行政指导为主,注重宣传教育,帮助企业按照《规定》要求整改,及时解答经营者、消费者的疑问,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跟踪。执行中遇到困难,请及时上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零售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实价。
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零售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