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热爱学习,善于思考,具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深入基层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具有较强的联系群众意识和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能力;
5.热心社会事业,关注民生民计,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7.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政务督查员的职责:
1.受市政府督查室委托,对市政府重要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2.受市政府督查室委托,对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专题调研;
3.对市政府中心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县(市)区政府、政府部门执行政府决策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议;
5.经常深入基层群众,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搜集整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6.完成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政务督查员的权利:
1.知情权。经批准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市政府和被督查单位相关会议、活动,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
2.检查权。根据有关规定,对被督查单位贯彻落实督查事项情况进行检查。
3.协调权。根据工作部署,协调安排督查事项落实工作。
4.建议权。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向被督查单位提出督查建议;就督查事项落实工作,向被督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5.评议权。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决策执行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政务督查员的义务;
1.按照要求参加督查活动,不得拒绝完成市政府督查室安排的工作任务;
2.依照规定履行督查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3.严格执行督查程序,不得违反程序开展督查活动;
4.尊重被督查单位的职权和程序,不得干预被督查单位正常工作;
5.坚持秉公督查,不得利用督查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6.必须以市政府督查室名义开展督查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督查;
7.严格执行督查信息发布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督查信息;
8.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工作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