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开、透明、高效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充实和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完善政务督查机制,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督查员,是指接受市政府聘请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各项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政务督查员队伍是我市政府督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监督体系的一种有效尝试。政务督查员在市政府领导下,在市政府督查室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员队伍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社区干部代表、人民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组成。
第五条 政务督查员的聘请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报请市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政务督查员通过自愿申请和组织提名两种方式产生,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发放聘任证书。
第七条 政务督查员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政务督查员在开展督查工作时,须出示政务督查员工作证件。
第九条 政务督查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中央和省、市委保持一致,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素养;
2.熟悉了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重点工作,具有较高的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活动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