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务员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予以补助,达到最高补助限额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补助资金予以再补助;再补助的支付范围、补助比例和补助限额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相同。
(三)公务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八、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和医保用药分类支付的管理办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符合《江苏省急危重症诊断标准》的急危重症住院病人,适当增加专项控制总额,年终结算;通过卫生部门推行临床路径管理,积极实行住院单病种付费。
(二)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基础上,对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同一剂型规格的药品,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适当加大个人先行支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制定。
九、建立对大重病患者和弱势群体的医疗补助机制
每年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增收情况预留专项资金,用于当年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的医疗补助。具体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十、建立对未使用医保统筹基金参保人员的激励机制
对统筹年度内未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参保人员,可在以下激励方式中选择一种:
1.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超过1000元的,次年可申领
《专属卡》,从个人账户转入1000元以上的部分,用于支付个人或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也可用于健身消费等。
《专属卡》转入标准为:个人帐户在1001元至2000元的,最高可申请转入500元;2001元至5000元的,最高可申请转入1000元;5001元至10000元的,最高可申请转入2000元;10001元以上的,最高可申请转入3000元。
2.不选择申领《专属卡》的参保人员,次年从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帐户50元,用于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专属卡》申领方式:有用人单位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统一办理;个人参保的,由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附则
(一)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