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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公务员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予以补助,达到最高补助限额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补助资金予以再补助;再补助的支付范围、补助比例和补助限额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相同。
  (三)公务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八、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和医保用药分类支付的管理办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符合《江苏省急危重症诊断标准》的急危重症住院病人,适当增加专项控制总额,年终结算;通过卫生部门推行临床路径管理,积极实行住院单病种付费。
  (二)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基础上,对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同一剂型规格的药品,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适当加大个人先行支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制定。
  九、建立对大重病患者和弱势群体的医疗补助机制
  每年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增收情况预留专项资金,用于当年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的医疗补助。具体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十、建立对未使用医保统筹基金参保人员的激励机制
  对统筹年度内未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参保人员,可在以下激励方式中选择一种:
  1.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超过1000元的,次年可申领
  《专属卡》,从个人账户转入1000元以上的部分,用于支付个人或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也可用于健身消费等。

  《专属卡》转入标准为:个人帐户在1001元至2000元的,最高可申请转入500元;2001元至5000元的,最高可申请转入1000元;5001元至10000元的,最高可申请转入2000元;10001元以上的,最高可申请转入3000元。
  2.不选择申领《专属卡》的参保人员,次年从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帐户50元,用于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专属卡》申领方式:有用人单位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统一办理;个人参保的,由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附则
  (一)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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