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政规〔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结合制度
(一)参加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2000年8月1日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仅指2000年8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的年限。
(三)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2.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3.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年限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调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9%。参保人员2%的缴费比例不变。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以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选择上述参保形式,一个统筹年度内不予变更。
三、适当调减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调减的资金用于门诊统筹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