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村(居)、乡镇(街道)参照城乡低保相关程序予以审核;
③县(市、区)残联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及重度残疾人情形进行核定;
④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救助。
2.救助审核批准管理
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复审认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或残疾程度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生活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停发生活救助金。
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参照城乡低保金相关要求进行发放。
四、资金保障
主城区(云龙、鼓楼、泉山区及因区划调整由原九里区划入铜山区符合条件的人员)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分担。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完成数据汇总,及时向省财政申请救助补助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把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残疾人是特别需要社会关爱的群体,做好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是一项惠及城乡贫困残疾人员的“爱心工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和市残联将建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考核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密切配合,确保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扎实开展。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具体实施办法,承担救助对象的审批和救助金发放等相关事务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救助基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残疾等级鉴定工作;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证件发放的管理工作,并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及重度残疾人情形进行认定。
(三)规范运作,实现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有效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低保工作要求和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救助对象,及时归建和规范管理相关档案。县(市、区)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残疾人数据库等基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救助工作的动态管理。每年的一月上旬和七月上旬,县(市、区)民政、残联要认真核准本地上年度全年和本年度上半年实际救助情况,由各地残联填写《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残联,由民政部门填写《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统计表》(附件4)报送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汇总后按要求上报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