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
(徐政发〔201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特惠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助〔2010〕15号、苏财社〔2010〕143号)精神,现就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残疾人:
①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
②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③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盲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四类残疾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同时满足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生活救助:
①拒绝配合家庭收入及相关情况调查的;
②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③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④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⑤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⑥其他当地政府认为不予救助的。
二、救助标准
1.符合第1款①、②项条件之一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2.符合第1款第③项条件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
三、救助审核批准程序及管理
1.救助审核批准程序
①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提出申请,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附件1、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