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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二)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三)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四)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五)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六)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七)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
  (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市建设局直接审核办理。
  不符合第八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 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2.市城建重点工程、市重大投资和引资项目;
  3.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10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开发项目;
  4.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二)分期缴纳款额和时限
  配套费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首次缴费不得少于总款的1/3,缓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批准时间执行,但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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