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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各城市政府要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市民分类盛装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及废品回收补贴机制。要改善工作环境,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七)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制定和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城市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同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报省物价监管局、财政厅、住建厅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保障土地供应。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规划选址审批前,应征求当地政府生活垃圾处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及时供应建设用地。严格按规定的用地指标设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十九)实施人才计划。中小学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中增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内容,并纳入综合实践活动中。有条件的高校应增设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落实地方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城市政府负总责、城市管理部门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城市政府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省住建厅、发改委、环保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对全省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按权限分工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一)明确部门分工。省住建厅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监管、市场准入、运营监管,健全评价、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省发改委会同省住建厅、环保厅负责垃圾处理项目审批,协调综合性政策。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省工信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落实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政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省农委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肥料登记和质量检测工作。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省教育厅、监察厅、人社厅、卫生厅、国税局、广电局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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