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1〕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驻京联络处的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对接待经费的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96号)精神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市驻京联络处的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公务接待开支的范围和标准
(一)接待我市在职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领导干部开支标准
1.住宿标准。我市在职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领导干部到北京出差的,由市驻京联络处安排住北京南宁大厦客房的套间或单间,随行工作人员1名安排住北京南宁大厦客房的标准间,费用由市驻京联络处负责开支。
2.伙食标准。我市在职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领导干部及其随行工作人员1名在北京南宁大厦南宁食府的伙食费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90元,费用由市驻京联络处负责开支。
3.车辆使用。市内用车由市驻京联络处负责安排,费用由市驻京联络处负担,不安排北京市以外的用车。
4.业务招待开支标准。需要举办业务招待活动的,招待费用由市驻京联络处负责开支。原则上安排在北京南宁大厦南宁食府,宴请标准为每人每餐130元。
(二)在北京南宁大厦接待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内嘉宾的,经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认可后,由市驻京联络处安排,接待标准同上,费用由市驻京联络处负责开支。
(三)接待曾在我市工作过的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领导干部和我市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离退休干部的,视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我市在职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领导干部率团赴京,团队经费由市直单位或县、区(开发区)统一开支,接待标准同上,所发生的住宿、就餐、交通和业务招待等各项费用均由市直单位或县、区(开发区)负责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