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时完成查处整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清理出的违法违规用地,要依法依规立即进行查处整改。所有查处整改工作必须于2011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四)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发生。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和农村建房用地监管,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用地现象的发生。
四、工作步骤
清理查处工作以各县、区、开发区自查自纠为主。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2011年10月12日前,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本级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解任务,提出要求,对各阶段工作进度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并于2011年10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全面清理。2011年10月31日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今年1月1日以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对其中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项目,以及农村居民违法占地建房逐宗填写《违法违规用地清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逐宗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市国土资源局将汇总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自治区有关要求上报。
(三)查处整改。2011年11月3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清理出来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按照边清理、边查处、边整改的要求,核实一宗,查处整改一宗,确保所有违法违规用地全部查处整改到位。
(四)总结报告。2011年12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形成我市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自治区有关要求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此次专项行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具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决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有效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