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暂行办法》的通知
(府办〔2011〕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南宁市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和资本市场结合,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完善的公司治理和资源优化配置,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申请进入“新三板”进行股份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助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已聘请主办券商,并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挂牌公司,是指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新三板”备案确认函,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拟挂牌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取得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报告并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受理的,可申请一次性20万元的挂牌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 拟挂牌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进入“新三板”的备案文件,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挂牌企业,在申报各类政府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对挂牌公司通过实施定向增资募集资金的计划投资项目,及时准予项目立项和审批,并按政策安排用地指标。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的企业填报《南宁市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